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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申报的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监管要求,如果与其他期货账户之间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客户应及时进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后由我公司向监控中心报备,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有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要求

客户应当按照各交易所和监控中心相关规定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变更和解除程序。

(一)在我公司开立期货账户的客户,如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的,应当在开户时向我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并在签署经纪合同后10个交易日内完成实际控制关系报备。

(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在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在10个交易日内通知我公司,完成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的信息变更申报。

(三)已经存在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如需向监控中心申请解除实际控制关系的,应当按照监控中心及各交易所的要求配合我公司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四)交易所对在日常监控中发现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但未报备的账户,可以直接或通过我公司对相关客户进行询问。对于交易所的询问,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经交易所询问,客户如承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按规定进行报备;客户如否认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应说明理由及签署《合规声明及承诺书》,并提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情况说明等)。交易所将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确不符合实际控制关系认定标准的,交易所将不按实际控制关系对相关账户进行管理。对于事实、理由不充分的,交易所将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

三、 监督管理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但不如实报备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或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出金、限制开仓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客户须知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有关规定,如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我公司申报。

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各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报备流程等要求如有变动,以最新规定和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pdf

附件:郑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pdf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pdf

附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pdf

附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细则.pdf

附件:广州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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