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对结算担保金的使用规则作了规定:
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交易所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后,结算会员无持仓且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交易所有权先使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补足,不足部分再按比例使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其他结算会员分摊比例为其结算担保金余额占当前未使用结算担保金总额之比,分摊的金额以其缴存的结算担保金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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