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电子邮局鉴证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11月制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完成期货电子邮局鉴证工作,依据《期货电子邮局管理办法》,制定《期货电子邮局鉴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期货电子邮局鉴证申请的提出
1、填写《期货电子邮件鉴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填写《期货电子邮件鉴证申请表》,提供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和有效。因填写虚假信息所导致的鉴证失败和产生的其它不利后果,责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
2、鉴证申请表分为鉴证单位或个人信息、需鉴证事件的描述和鉴证服务需求等三部分内容。
3、 鉴证单位或个人信息部分,所填写的内容为鉴证单位或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及代码、个人名称及身份证号码、单位或个人住址及邮编、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和联系人姓名、电话及电子邮箱等内容。
4、 需鉴证事件的描述部分所填写的内容为申请的主要内容,依据鉴证范围和本单位或个人的鉴证需求进行具体描述。
鉴证范围:
①对何日、何种类型的结算单进行鉴证;
②对电子信件原始信息是否需要进行鉴证;
③对是否正确、规范使用电子邮局进行鉴证。
5、 鉴证服务部分包括特殊服务和结算方式两项内容,根据单位和个人需求填写。
第三条 电子邮件鉴证调查的授权
提出申请电子邮件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同时填写《电子邮件鉴证调查授权书》,调查授权书中有关调查内容的填写应与《电子邮件鉴证申请表》中鉴证事件的描述部分相一致。
第四条 电子邮件鉴证证明材料的提交
①期货代理交易合同复印件;
②期货电子邮局使用合同的复印件;
③个人申请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机构申请时提供委托授权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④在必要情况下,提供拟鉴证电子邮件的密码。
⑤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应提供原件用于核对。
第五条 办理鉴证服务缴费手续。
收费项目及标准
1、邮件查询:100元/次;
2、邮件鉴证:1000元/次。
第六条 电子邮件鉴证调查
电子邮件鉴证的调查工作由鉴证委员会安排两名以上鉴证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进行。
调查完成后形成调查报告,向当事人提供鉴证结果。
第七条 本《细则》为《期货电子邮局管理办法》的附件,未尽事项依据《期货电子邮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与《期货电子邮局管理办法》同步施行。
《期货电子邮局鉴证工作实施细则》
摘自:北京期货业商会 发布时间:[2004-5-28
14: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