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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风险案例(2016)
作者:南华期货来源:发布时间:2016-12-05 16:16:48

案例一:“风险保证金”——期货配资猫腻儿多

案情摘要

2011年8月3日,投资者黄某在某期货公司营业部投资顾问唐某的诱骗下,签订了一份《账户委托操作协议》。经了解,唐某是以当地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与黄某签署账户委托操作协议的。协议规定,该投资公司提供期货投资账户与资金,委托黄某进行交易与操作,黄某需向该投资公司提交交易总资金的10%-20%作为风险保证金。同时黄某仍需承担全部交易风险,账户交易赢利部分全部属于黄某所有。

此后一年间,唐某利用相同方法共向黄某提供十余个期货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并从中收取393055元风险保证金。

2012年12月,黄某向当地证监局投诉,认为唐某未履行投资者教育和保护职责,导致自己被唐某诱骗签署配资交易协议、进行配资交易,造成亏损45万元。随后,当地证监局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唐某参与配资交易一案事实清晰。

2012年12月25日,唐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支付黄金6万元补偿款。2013年3月25日,因唐某严重违反公司有规章制度,其所在期货公司作出开除唐某的决定。

2014年3月4日,因唐某在任职期间参与配资交易,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扰乱了期货市场秩序,严重破坏了行业声誉、损害了行业根本利益,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唐某给予了纪律惩戒。

期货配资,险上加险

最近几年,互联网上出现了不少打着“期货配资”招牌来招揽业务的广告。尽管在2011年7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出了《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但打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旗号的期货配资公司却依旧我行我素,十分活跃。

中国证监会的《通知》对“期货配资”作了如下描述:

配资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配置资金进入不同投资领域,其中包括期货市场。配资业务进入期货市场时,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

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配资公司实际上是进行资金借贷业务,他们为了控制自身的风险,在配资交易中会对交易者实施种种控制手段。比如,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绝对禁止交易者更改密码,还有苛刻的风控措施,例如不能持仓过夜,甚至不能持仓过午,亏损达到一定比例就强行平仓。但他们自身的信用风险却是没人担保的。

配资公司给出的配资比例普遍为1∶10,也有部分配资公司甚至给出1∶20的配资比例。由于以自有资金进行满仓交易的话就有7~15倍的杠杆,若再以1∶10的比例进行配资,那么杠杆实际就放大至70~150倍。即使不考虑配资者可能遭受的信用风险,仅从交易角度看,在这样的高杠杆下,交易心态也将被彻底扭曲。在不准过夜的规定下,只能是进行超短线交易,而每一次交易都是高杠杆赌博,一次操盘失误,交易者就要承担放大70~150倍的损失,一旦进入配资公司的风控线就被强制清盘。从概率角度看,这种交易行为的结果一定是失败者,最终不但将本金赔完,还白白给配资公司做一阵子“打工仔”。

曾经有报道称,一位对配资交易比较熟悉的操盘手对记者表示:据他了解,做配资的投资人中,90%的人亏损,5%的人持平,仅5%的人盈利。尽管数字无从核实,但从配资交易的性质看,这种描述应该是比较接近真实的。

期货配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是如此明显,任何一个理性投资者都应该远离配资业务。

辨识非法期货活动的四个角度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否则即为非法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一些不法分子往往以“老师”、“期神”自居,以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投资者需要知晓,合法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进行此类虚假宣传。投资者遇到这种情况请勿相信。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是辨识互联网网址。非法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采用仿冒方法在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投资者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期货网站。投资者请勿登录非法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投资者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投资者即可果断拒绝。

 

 

 

案例二: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主要表现形式及传播途径: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通过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股票期货配资,使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期货。
本类非法证券活动的主要传播途径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机构通过微博等平台进行宣传。
案例简述:
2007
年11月1日,张华与某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华用现金112.4万元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两笔资金共同存入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供张华投资股票,风险由张华自负。抵押期限为6个月,抵押期内,张华不能买卖ST股票和权证,并保证专用账户内资产不低于150万元,否则典当行有权强行平仓。张华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00万元,并按借款额2.4%的标准每月向典当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划入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超额收益归张华所有。
签约当日,张华以银行本票方式将112.4万元交付典当行,典当行向张华出具了收条,并将款项划入其在证券公司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11月5日,典当行出具当票一份给张华,当票载明当物名称为股票,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2007年11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张华签收当票后,典当行将出借的100万元划入上述双方约定的资金账户内。当天,张华买入“N石油”1.9万股,但当票记载的股票并非张华已经购买的特定股票,张华也没有向典当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备案登记。
11
月6日至19日,张华又连续买卖“中国石油”这只股票,累计买入5.21万股,卖出1.19万股。此时的行情是,11月1日,张华与典当行签订《借款协议》当日,上证指数以5914.29点报收,到11月19日,上证指数收盘于5269.82点,前后13个交易日,上证指数跌去644.47点,跌幅达10%以上。之后,虽然出现账户内资产低于150万元的情况,但典当行并未行使平仓权。直到2010年7月29日,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细账单显示,该资金账户内股票市值加资金余额总计56.9万余元,资产亏损额为155.4万余元。
手法分析:
股票期货配资指的是配资公司在投资者自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提供相应的资金供客户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而这种借贷关系实质上类似于“高利贷”。配资公司属于低风险、高回报的经营者。
投资者风险提示:
许多股民都遇到过手头资金有限,无法在股市中大展身手的困扰。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走典当行融资炒股这种歪门邪路。通过合法正规途径一样可以实现“借力打力”,超额回报的效果。投资者可通过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券商进行融资融券业务或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而且当下风行市场的分级股票型基金同样有杠杆效果,通过投资其中的激进份额,一样能实现借力杠杆赚钱的效果。但不过任何投资品种都有两面,有机会博取超额收益的同时,也意味着面临超额风险,因此要求投资者具有与之相匹配的高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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