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1日,上交所50ETF期权在上线一年多来迎来首个标的除息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利润分配公告》显示,50ETF除息日为11月29日。随之而来,50ETF期权将迎来第一次合约调整。在国际上,期权由于标的证券分红、配股、拆分合并等引起的合约调整已是一种惯例,尽管合约调整方式各不相同,但都是为了维持期权合约的买卖双方权利保持不变。上交所在分红引起的调整时,同时调整行权价和合约单位,此时挂牌的合约会发生调整加挂。当然,上交所50ETF期权在合约调整时,对于原先持有备兑仓的投资者而言,也需要密切注意备兑券不足的风险。
一、期权需要合约调整的情形分析
当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变动(如现金分红、配额股送、股份拆分合并等)时,为了维持期权合约的买卖双方的权益保持不变,通常需要根据标的证券的除权除息情况,对期权合约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境外股票期权市场实践看,需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在标的证券发生送股、分拆等除权行为时,均对期权合约进行行权价和合约单位的调整。第二种情况,标的证券发生分红时,不同市场的做法有所差异。通常,当红利发放可预期且数额较小时,不对合约进行调整,因为期权价格已经反映了分红信息;但红利发放数额较大或发生预期外分红时,则进行调整。例如,美国在红利为固定发放且每股分红小于0.125美元,香港在股息率低于2%时,不调整期权合约。韩国对所有分红都进行调整。
境外分红引起的期权合约调整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从合约的行权价及合约单位方面进行调整,第二种是从合约的行权标的物方面进行调整。从美国、德国、香港、台湾、韩国的交易所来看,主流的期权合约调整方案是直接调整期权合约的行权价及合约单位(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欧洲期货交易所、香港联交所、韩国期货交易所),调整原则是保证调整前后每张合约的名义价值和实际价值不变。而从合约的行权标的物方面进行调整的交易所为台湾期货交易所。
二、上交所期权合约调整方法
参照国际惯例,上交所股票期权在标的证券发生送股、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除权情况时,同时调整行权价和合约单位。对分红引起的调整,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缺乏持续、稳定、可预期的分红机制,上交所参照欧洲、香港和韩国等市场的做法进行合约调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后合约市值与调整前接近。
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此次为11月29日,周二),主要调整内容涉及四项: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调整后期权合约存续期内,不再加挂新合约。合约调整时,除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外,还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进行调整加挂,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新挂合约,所需新挂的合约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组合共40个合约。具体调整如下:
1、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1月28日50ETF收盘价]/[11月28日50ETF收盘价-现金红利(即每份0.053元)]
2、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保留3位小数。
3、合约交易代码的第12位由“M”调整为“A”,表示期权合约发生首次调整,第13至17位的行权价格不变,仍为原行权价格。
4、合约简称中的行权价格调整为新行权价格,并把最后的标志位调整为“A”(原来无标志位)。
由于11月28日除权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未知,以11月11日50ETF收盘价2.363元为例,新合约单位为10000*2.363/(2.363-0.053)=10229。
需要提示风险的是,对于备兑开仓投资者(即在拥有标的证券的基础上,卖出相应的认购期权,百分之百现券担保,不需现金保证金),如果备兑开仓了上述例子中的认购期权,除权除息日日终,中国结算按上交所调整后的合约单位锁定标的证券,若投资者证券账户内所持ETF份额足额时,中国结算将维持备兑开仓状态。但此时上述例子中的合约单位从10000份上升到了10229份,如果投资者没有留意其中229份的差别,很可能会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情况。如果备兑证券不足,中国结算将通知结算参与人次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自行进行平仓,否则进行强行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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